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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 | 网信办拟出规定严管算法推荐: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流量造假控制热搜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

本期关键词:流量造假;流量劫持;数据安全风险;

本文约5894字,大概需要阅读8分钟。

2021年8月27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所涉的范围非常广泛。《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所谓的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这也就意味着,几乎所有依靠算法提供服务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公司,都在监管范围内:今日头条、抖音等信息流平台是业内公认的算法驱动平台,即便微博这类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上同样有信息推荐算法,而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内常见的信息流广告,亦是推荐算法的结果。
此外,包括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公司也都有浏览相关的算法推荐。
那么,这类公司具体会受到怎样的监管?
No.1 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在互联网生态中,流量造假“毒瘤”已久。2018年,“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流量造假事件引发关注,2019年6月,操纵该事件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
根据今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判决书披露,该事件中,蔡坤苗控制多达19万个微博账户(俗称“小号”),以“黑客”方式入侵新浪微博数据库,获取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通过自动批量转发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刷出惊人的转发量。
此外,在当前火热的直播电商领域中,也不乏流量造假等现象。新华社2020年曾报道,山东临沂电商从业者孙玲玲,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销售糖果类产品的店铺,一个月里,孙玲玲找了多位带货主播,这些主播粉丝数量都超过百万,但几乎每场带货都以赔钱收场。因此,当下对流量造假的规范是有相当的必要性的。
 No.2 不得操纵榜单、控制热搜
同样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指出,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事实上,热搜是舆论的集中场,理论上而言应当代表当下舆论最关切的问题。然而,其后台算法假若被少数人利用,从而出现操纵榜单、控制热搜的情况,进而制造舆论热点,无疑会消耗民众及社会公共资源对热搜的信任。
当前,国家对控制热搜的关注与行动正在进行中。2020年6月10日,新浪微博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这次更是少见地点明了约谈原因,是针对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同时,新浪微博被责令立即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一周,并从严予以罚款。
No.3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当下,未成年人将使用网络视作生活的一部分。手机、电脑、智能手表、机器人以及各类智能家居终端不断更新,各类应用软件、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等广泛应用,为未成年人营造了随时随地的上网环境和沉浸式体验。
与此同时,相关方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引导和预防治疗不够。例如,一些游戏开发商专门研发门槛低、互动性强、奖励诱惑多的网游;一些网络视频平台不仅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分级,更是通过“算法推荐”“奖赏反馈”等成瘾机制的设计,让一些未成年人“根本停不下来”。
更有观点指出,游戏和短视频平台成为“精神鸦片”。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小学生短视频使用特点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近7成的未成年人使用过短视频,并且3成多的未成年人认为青少年模式没有用。
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数字治理分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李韬认为,“算法棱镜折射下的片面世界消解了主流价值观,助长了泛娱乐化、猎奇、庸俗、低俗、恶俗;互联网内容迎合式算法推荐大行其道,‘信息茧房’和‘回音壁’形成网络极化,造成未成年人群体内部的封闭化和外部的圈层化。这些问题对未成年人构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与侵害,免予这些侵害是未成年人的底线权利,也是实现未成年人可持续发展之基。”
No.4 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指出,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当前众多互联网平台上均难以关闭算法,其中便包括微信朋友圈广告。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通过微信设置功能,经过至少14个步骤,可关闭为期六个月的个性化定制广告。费尽千辛万苦关闭后,用户其实仍会接收到普遍投放的广告。
围绕微信朋友圈广告相关问题,此前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律师胡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相关的广告服务设置如若是自动匹配和默认的,就应当“最多两三步就应该能够实现这种拒绝的方式。这是一种进出的匹配度、进出同等待遇。”
同时胡钢表示,考虑到微信用户注册时《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上的承诺,用户可以根据系统设置选择屏蔽、拒绝接收相关推广信息,因此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提出集体诉讼、公益性诉讼,消费者协会应该推动诉讼的解决。“消费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请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算法推荐服务管理机制,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开展算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申诉渠道和制度,规范处理用户申诉并及时反馈,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或者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法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关闭网站、终止服务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征求意见稿源自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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